问题 | 什么是缔约过失 |
释义 | 一、什么是缔约过失 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的情形。 因缔约上的过失而产生之债,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错误意思表示的撤销; (二)合同无效; (三)合同不成立; (四)给付自始客观不能; (五)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义务致使他方遭受财产上的损失; (六)缔约之际未尽保护等义务致使他方身体遭受损害。 二、缔约过失的类形 (一)恶意磋商指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提示】一般认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责任构成的最核心要件。 (二)订约欺诈指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提供虚假情况: 1、欺诈者主观上有恶意:欺诈一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和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3、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陷入错误。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1、当事人必须知道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2、行为人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了该商业秘密; 3、因一方当事人泄露或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而给商业秘密所有人造成了损失。 三、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 (一)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二)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且,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 (三)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 (四)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该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什么是缔约过失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缔约过失只有一方是有过错的,对方都可以请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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