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行为地,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都属于侵权行为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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