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认劳务关系存在 |
释义 | 一、如何确认劳务关系存在 证明劳务关系的存在的证据是: 1.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是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是考勤记录; 5.是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哪些人可以签订劳务关系 法律网提醒您,实习生、退休返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可以签订劳务关系合同。劳务合同是各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加工合同、承揽合同等属于劳务合同,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书面约定工作时间、地点、报酬的协议则是劳动合同。 ![]() 三、劳务关系适用于工伤保险吗 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于工伤保险,不能适用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没有工伤问题,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可以按普通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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