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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分是什么
释义
    一、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分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分是如下:
    1.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债务履行时间有先后之别,预期违约不要求债务履行时间有先后之别;
    2.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有过错,预期违约的构成要求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3.法律规定的其他区别等。
    二、不安抗辩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构成要件是:
    1.双方是因同一合同形成的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要通知吗
    法律网提醒您,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要通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先履行合同的一方行使不按抗辩权而中止合同的,应该及时通知对方的当事人。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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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7 1:0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