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法院真的会调解么 |
释义 |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由此可见,在我国离婚案件中,调解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即使起诉前已经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调解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应进行调解。在进行调解时,审判人员必须根据查明的事实,进行调和工作,双方和好的,人民法院将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双方感情确己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的,也应做好调解离婚的工作,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作出判决。因此,在离婚案件中,调解是贯穿于整个案件始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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