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马上就迎来了2011高校毕业生的求职期了。从往年的情况看,因严峻的就业形势压力,加上缺乏相关经验与知识,大学生们面对招聘往往感到眼花缭乱,而一些用人单位却乘机以非劳动合同代替劳动合同,通过玩“猫腻”来规避自身的法定义务。 案例: 录用通知书不等于劳动合同2010年6月,李欣在校园招聘中经过选拔,被一家公司录用后,公司向李欣发放了一张录用通知书,其中标注了她的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岗位要求等内容。一周后,李欣持录用通知书到公司上岗。不料,2010年7月底,公司却要李欣离开。李欣认为,自己所持公司的录用通知书,涵盖了劳动合同所需的内容,其效力等同于劳动合同,公司无缘无故单方擅自要求其离开,是对自身义务的违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遂请法院判令公司收回成命。 点评; 法院驳回了李欣的诉讼请求。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用人单位在招聘和录用员工时,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所起的作用也不同。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想与特定对象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劳动合同则表明彼此已经确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如果劳动者同意入职,应当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入职,则录用通知书自然失效。劳动合同可以包括录用通知书中与劳动合同有关的部分内容,也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劳动合同签订后,可以让录用通知书失效,也可以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继续有效。在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的约定有冲突时,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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