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等级鉴定的申请流程 |
释义 | 一、工伤等级鉴定的申请流程 工伤等级鉴定的申请流程如下: 1.首先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 3.审查完毕的,符合受理条件的就会受理; 4.依法作出鉴定,并将结果送达申请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二、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法律网提醒您,当事人不服工伤致残的鉴定结果的,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此次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三、工伤等级鉴定申请所需准备的材料 法律网提醒您,工伤等级鉴定需要准备的申请材料如下: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医疗终结证明或者医生诊断证明; 4.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5.被鉴定人一寸彩照。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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