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确定具体的住宅质量保修期。那么合同当中的约定也必须得符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当中的保修期的规定,那么合同的约定不得低于该条例当中的最低保修期限。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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