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人财产的代管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的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民法意见»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来进行,如果«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的代管人不宜作代管人的,法院可以另行指定。 二、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为了解决因失踪人生死不明而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确定问题,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23条有关于宣告死亡的条件的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的规定,宣告死亡应具备的条件为: (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指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即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存在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期间。 普通期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特殊期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如能证明失踪人不可能生还的,不受两年的期限限制。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4)、法院的受理与宣告。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人的寻找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生死不明的事实得到确认后,由法院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人死亡。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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