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二十一条、三十条的规定,发生工伤之后,应当及时报请工伤认定及赔偿,具体程序如下: 第一、在发生工伤之日起30天内,用人单位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若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可以在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第二,申请工伤认定应该提供以下资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第三,社保部门受理后,经过调查核实,认定为工伤的,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第四,病情稳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第五,根据伤残等级享受工伤赔偿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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