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原则是怎样 |
释义 |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原则是怎样
1、客观评定原则 伤残鉴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2、比照评定原则 遇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同一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 3、分别评定原则 伤者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该标准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在该标准实施后,对多处伤害造成的多处伤残不再直接进行综合评定,而是按受伤部位分别评定残级,再根据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确定伤残赔偿指数,计算出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4、排除原伤病原则 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需的材料 无论通何种委托方式,伤者都要提供相关材料。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是否完整、充分、真实,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机构是否会受理。材料越充分、完整越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对伤者的伤情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伤残级别。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 8、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9、伤残鉴定委托书(若对治疗尚未终结或者出院的伤者,因调解需提供鉴定等级而提前做伤残鉴定的情况,应当在伤残鉴定委托书中予以说明)。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原则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原则包括有客观评定原则、比照评定原则、分别评定原则、排除原伤病原则,需要根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结果来进行赔偿的协商,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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