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技术成果的认定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技术成果的认定是怎样的 技术成果一般分为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转让权、使用权均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这并没有异议,但实践中经常碰到无法区分是职务技术成果还是非职务技术成果,导致纠纷发生。 何谓职务技术成果?根据有关规定,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新药成果等)。 也就是说,职工在履行本岗位职责或承担单位交给的其他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任务后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另外,如职工在完成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或者该技术成果的实质性内容是在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或者关键技术的基础上完成的,那么该技术成果也是职务技术成果。例外规定: (一)职工离职、退职、退休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所得技术成果也为职务技术成果。 (二)对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所得技术成果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 二、技术成果的归属 (一)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优先受让该专利申请权。 (二)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各方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可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合作开发的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或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权的一方可免费实施该项专利。但合作开发的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三)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和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民法典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按照合理的原则,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 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中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而由后续改进方享有。 三、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有哪些? 非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职务之外没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非职务发明创造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从事的发明创造不是本单位规定任务;二是没有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都是职务发明创造: (一)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 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四)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原材料、设备、零部件、资金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 除上述情况以外作出的发明创造都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综上所诉,技术成果一般分为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那么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技术成果的认定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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