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责任如何认定的 |
释义 | 一、高空坠物致人损害责任如何认定的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认定,首先依赖于是否能够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如果能够确定具体的侵权人,那么该侵权人将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意味着,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要承担补偿责任,除非他们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二、确定侵权人处罚 对于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高空抛物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1.将根据其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并依法适用相应的罪名和刑罚。 2.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3.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三、未确认侵权人赔偿 1.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要给予补偿,除非他们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这种补偿责任是基于公平原则和社会责任的考量,旨在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并促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尽到注意义务,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对于多次实施、经劝阻仍继续实施、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等情形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高空抛物危害大,法律责任不可逃。如果你或身边的人遇到类似问题,法律网将为你提供专业建议。共同维护公共安全,从你我做起!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一百一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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