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票据无效签章 |
释义 | 票据无效签章是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上不符合票据法以及下述四项规定的,该签章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一、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二、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三、票据违反规定加盖银行部门印章代替专用章,付款人或者代理人对此票据付款的,应当承担责任。
四、票据的背书人、承兑人、银行本票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票据上其他签章效力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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