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要在何时完成 |
释义 | 一、交通事故伤残评定要在何时完成 交通事故伤残故评定一般在三十日内完成。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如何申请重新鉴定 1.当事人各方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鉴定结果后三日内向事故处理机构提出要求重新申请鉴定。 2.事故处理机构委托其它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交通事故伤者进行重新伤残鉴定。 3.交通事故伤者治疗终结后携带事故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就诊资料(包括门诊、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X片、CT片、MRI片等影像资料),委托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4.事故处理机构收到鉴定结论后二日内将伤者伤残鉴定结果送达事故各方当事人。 5.重新伤残鉴定的结果为终结评定。 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基本注意事项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基本注意事项有这些: 1.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2.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内容,否则该鉴定书无效。 4.如果对法医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 5.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对返还的有关材料、物证、检材妥善保管,以备后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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