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包地可否享受征地补偿款 |
释义 | 一、承包地可否享受征地补偿款 不应享有土地征收补偿费。 承包土地的村民在土地征收以前就死亡的: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承包合同产生的,具有一定的身份性,所以继承法不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当然继承人可在下一轮土地承包中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就同样享有承包经营权了。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是国家对于失地村民一种经济上的补偿和安置费用,如果征地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死亡,则不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则死亡村民没有民事权利能力,根本无法对集体收益参与分配,更谈不上参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同时不是需要安置的对象,无法享有安置补偿费。 但基于死亡村民的生前承包的土地经营权,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助费还是应该得到补偿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规定和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利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规定,死亡村民的继承人有权继承青苗、附着物补偿款项。 ![]() 二、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单价为准,各地具体执行。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三、征地补偿协议和谁签订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应该和当地的拆迁部门进行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它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拆迁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拆迁与补偿工作。 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拆迁部门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与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度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房屋拆迁部门可以是当地的建委也可以是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也可以是为了拆迁而专门成立的行政机关。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承包地可否享受征地补偿款”的相关法律知识,土地不属于土地承包人的,属于发包方。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7]《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8]《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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