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学生车祸身亡亲属索赔49万元 |
释义 | 近日,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文中人名为化名) 农村娃遇车祸身亡 2013年8月31日,拿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都安瑶族自治县百旺乡人林启东,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从该县安阳镇驶往百旺乡八甫村,车辆行至县道一路段时,与陈茂华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林启东当场死亡。 2013年9月23日,都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茂华与林启东承担同等责任。 林启东的父母了解到,客车为陈茂华与都安某汽车公司共有,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和第三者商业险,于是他们找到车辆共有人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分歧太大无果。 死者父母索赔49万元 2014年3月3日,死者的父母林嘉祥、卢金碧夫妇向该县法院起诉,要求客车共有人及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共计494176.34元。 同年6月18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林嘉祥、卢金碧夫妇认为,他们的儿子在都安县城读高中,连续在城镇居住三年以上,毕业后被高校录取,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付。 “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1万元,余款384176.34元,则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保额50万元内按事故双方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客车共有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林嘉祥、卢金碧夫妇认为。 陈茂华辩称,死者父母提出的赔偿数额未超出上述两险的理赔数额,故他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在事故发生后,他垫付了3万元,其中的18810元是保险公司支付给他理赔的丧葬费,现要求死者父母返还垫付的死亡赔偿金11190元。 保险公司则认为,死者林启东生前是农村户口,高中毕业放假后返回农村老家居住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其居住城镇生活学习已经结束,连续居住地为农村,应按照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理赔。 法院: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都安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精神,本案受害人林启东虽是农村户口,但是其在事故发生前连续三年就读于县城某高中,期间虽有假期存在,仍不影响其经常居住地和生活学习消费地为城镇的认定。林启东在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理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 法院参照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最终确定林启东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424860元(21243元/年×20年)、丧葬费18810元(3135元/月×6个月)、误工费506.34元;考虑到林启东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万元。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64176.34元。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林嘉祥夫妇的死亡赔偿金并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恤金共计11万元,余款由当事人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因林启东与陈茂华在交通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陈茂华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的责任范围内代为履行,即应赔付(464176.34元-110000元)÷2=177088.17元,保险公司已经赔付的丧葬费18810元应从中扣减。余下的177088.17元由林嘉祥夫妇负担。 不久前,都安县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林嘉祥、卢金碧287088.17元,扣除已经赔偿的18810元,还应赔偿268278.17元。林嘉祥夫妇收到陈茂华垫付的11190元,对于林嘉祥夫妇来说应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返还给陈茂华。 判决宣告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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