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具有的特征 |
释义 | 1、效力待定合同的产生是因为该意思表示不完全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但它也并非是因为不符合意思表示真实和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这两要件,而是不符合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一要件。 2.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其是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须待其他的行为而确定。所谓其他的行为,可以是第三人的同意,也可以是有权人的追认,还可以是补正某种权源的行为。这使得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不同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就确定当然地无效,不因任何其他行为而再生效力,也不因任何其他行为而确认其不生效力。采集者退散 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既存在转换成无效民事行为的可能性,也存在转换成有效民事行为的可能性。因此,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不同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成立之时就发生法律效力,只不过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有权予以撤销,从而使其效力归于消灭。 4.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在经权利人承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有效民事行为。这使它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区别,后者是绝对的无效。它与可撤销民事行为也不相同,后者在权利人撤销前是有效的,而它在权利人承认前并不发生效力,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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