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强迫补签劳动合同 能否要求双倍工资 |
释义 | 限制人身自由、强迫补签劳动合同的事情您遇到过吗?某公司职员肖某在无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工作了20个月后,被公司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补签了一份时间提前的劳动合同。这份合同是否有效?法律规定无劳动合同,赔偿双倍工资,肖某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他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郑州肖先生来电咨询: 肖某于2008年3月进入某公司从事普工,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肖某也继续在公司上班。而在2011年11月30日,公司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肖某补签了一份从2010年5月4日至2012年3月4日的劳动合同,但合同上的签订日期为2010年5月4日。2011年12月1日,肖某以公司强迫补签劳动合同为由解除了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于2011年12月16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双倍工资差额部分。请问,肖某可以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吗?经济补偿金与双倍工资的赔偿是否冲突? 杨春岭律师解析:续签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间断劳动关系,再次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既然续签劳动合同也是订立劳动合同的一种行为,所以《劳动合同法》没有针对续签劳动合同列专条予以特别明确规定,而是在讲其他问题时,提到了这个字眼。比如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等。《劳动合同法》没有自动续签劳动合同的规定,只是在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下“续延”劳动合同。 对公司来讲,没有续签劳动合同而继续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最多不超过11个月;超过一年没有续签的,视同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来讲,经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其中在一个月内,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上述案例,公司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劳动者补签的劳动合同,当然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劳动合同法》强调的是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不能说补签的劳动合同无效,肖某与公司就不存在劳动合同。肖某与公司在补签劳动合同前,也是存在劳动合同的,只是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没有与肖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肖某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肖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公司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要求劳动者补订劳动合同,属于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肖某可以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一种终结劳动合同关系的补偿;而双倍工资是对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措施。经济补偿金与双倍工资的赔偿不冲突。 对于这份补签的劳动合同,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在被强迫的情况下签订的,这份合同肯定是无效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假如补签的劳动合同不是在被强迫的情况下签订的,补签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但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确实是补签的,劳动者是有权要求最长不超过11个月的双倍工资。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劳动合同知识相关的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时刻警惕劳动合同陷阱 时刻警惕劳动合同陷阱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管辖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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