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的主要担保方式有哪些 |
释义 | 一、债的主要担保方式有哪些 债的主要担保方式有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当事人设立担保物权,需要签订担保合同,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享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规定,一般是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担保债权的范围是什么? 担保债权的范围是: 1.主债权。又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3.延迟利息。指由于债务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4.违约金。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 5.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 6.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指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比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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