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患问题的法律关系界定 |
释义 |
一、医患问题的法律关系界定 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医患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医患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医患之间的消费关系 每个人都会去看病,当你来到医院,挂了一个专家号,或者你到医院接受了某种手术,你和医院及医务人员之间是一种怎样的法律关系呢? 医患之间建立起的这种法律关系可以称之为医疗法律关系。医疗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它发生在医院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和患者这二者之间,而这二者又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的委托,这种委托的事实在法律上形成了一种法律关系。换句话说,患者正是由于信任医生,所以才到医院寻求医生这种专业人员的帮助和服务。 医患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近年不定期可说是争论纷纷、莫衷一是,有人认为医疗卫生是公益福利事业,医方履行的是一种社会公共职务,因而,医患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有人认为医患之间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有人认为医患关系中患者是花钱买健康而且处于弱者地位,医患关系是消费关系。 医患沟通,有利于医生了解患者及其病史、拟订治病救人方案,鼓励患者建立康复的信心,有利于患者及其家属了解病因、病情、治疗方案及利害,增加对医生及其团队的信赖。但是医患沟通不畅,容易引发医患纠纷乃至医患冲突。法律是如何界定医患关系的,医生有哪些权利,患者有哪些权利?笔者查阅相关法律后,依据法理做了如下分析: 医患关系属于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由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医疗准入与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含资格、处方与医疗事故认定)等调整。 法律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医、护、药、技师),患者及其家属。其准入、相关职责和管理由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规定。 医患关系的权利与义务围绕协助患者康复展开。医方享有病情询问权,检查诊断权,合规收费权等,承担隐私保护、依法行医、合规治疗、安全防护、据实告知病情与损害最小化的义务;患方享受知情权、选择权、生命健康权与医责追偿权,承担交费、如实告知病情、遵从医嘱和理性维权的义务。 法律事实包含法律行为(涉及患者的就医自主选择权;医事合同的订立与实施,具体表现为挂号就诊,诊断处方,实施医嘱)和法律事件(医疗事故、意外、政府法律变更、不可抗力等)。 医疗纠纷,由侵权责任法调节,一般由医患双方平等协商解决,以经济赔偿为主;涉及医疗事故或医闹触犯治安处罚法,由相关行政机关介入、认定、调解、处罚,如有行政机关违法,可行政复议;涉及刑事责任,由刑侦机关、检查机关介入。 ![]()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平等,公平,意思自治和等价有偿的法律关系。狭义的医患关系完全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一是患者和医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有的学者认为医生给病人看病时是处于主导地位的,病人只能处于配合的地位,因而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的确,医方具有知识和道德上的权威,病人在医疗服务中,实际上还是有一定的被动性。但是,这种不平等性和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不同,因为行政方代表的是国家,行使的是国家的权力,维护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况且,即使在传统的民事买卖合同关系中,双方的地位也不是绝对平等的,卖方在交易中往往会占有优势地位。二是医患关系双方的意思表示是自愿的。这种自愿原则贯穿于医患关系的全过程。除强制医疗关系外,医患关系的建立、变更或终止以及医患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医患纠纷的处理等,都基于医患双方自愿的意思表示。第三,医患双方的交往是等价有偿的。随着医疗制度的改革,各级公立医院将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医疗单位,非营利性医院虽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但其医疗收费也基本上是成本性的。一些私营或外资医院则主要是以营利为目的。医患关系中的等价交换原则在我国己经形成,这在医疗制度改革以后将更为明显。 2、在公共卫生领域,医患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以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第二,行政法律关系以特定的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第三,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必有一方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第四,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中行政主体的意志和行为具有单一性;第五,行政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 三、医患关系问题行政法律关系性质 1、在公共卫生领域,医患关系由医疗卫生法律规定而产生。例如,我国的《执业医师法》第28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立即抢救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2、在公共卫生领域,医疗卫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是强制防治和强制医疗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各类传染病的防治作了明确的规定,其20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第5条规定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国家授权有关行政部门对某些可能危害他人的公民采取强制诊疗措施,其对象包括:醉酒者,吸毒者,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者等。 3、在公共卫生领域,卫生行政部门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例如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明确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卫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作好相应工作。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在公共卫生领域,医患关系中有一方主体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 4、在公共卫生领域,医患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主要以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单方意思表示为根据。强制防治和强制治疗不以患者的意志而改变,行政主体可以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单方做出意思表示,相对方必须予以尊重和执行。 5、强制医疗关系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规对各种传染病的预防和治疗作了明确的规定,较全面地规范了强制治疗的各种情形,规定了不认真实施传染防治有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医患问题的法律关系界定”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医患矛盾不仅是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家属之间的矛盾,实际上也是中国社会改革中各种矛盾在医疗工作中的反映。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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