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前期物业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区别 |
释义 |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区别 (一)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物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业主(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 (二)合同期限不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虽然可以约定,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又开始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将会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则由订立合同双方约定,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相比,具有期限明确、稳定性强等特点。 二、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了怎么办? 双方协商按照规定即可。 1、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有效期根据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是物业服务企业被授权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据。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前期物业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区别的相关知识,前期物业合同和物业合同签订主体不同,前期物业合同的主体是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物业合同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还有合同期限不同,前期物业管理期限不确定,结束时间自业委会选聘新物业公司时自然终止。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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