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正文:
“第三者介入”的定义
根据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所谓的“第三者介入”或者“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从而故意导致他人夫妻感情破裂,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的行为。这表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一种具有特定主体、特定主观故意和特定客观后果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要件:介入他人婚姻家庭的第三者,可以是有配偶者,也可以是未婚者;但是,被介入者,一定是有合法配偶的已婚者。如果介入他人恋爱中或与他人未婚同居者,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第三者”。
2、主观要件:“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行为一定要有故意拆散他人合法配偶关系和希望与之一方成为合法配偶的目的。卖淫嫖娼、一般的通奸行为,由于没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关系的目的,没有希望与之一方成为合法配偶的目的,也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3、客观要件:“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第三者”实施了在上述的目的的支配下的性行为。只是在内心希望与之一方成为合法配偶的,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归纳出“第三者介入”的法律特征:
1、第三者介入必须是与有配偶的人发生行为;
2、第三者介入的目的是希望与合法配偶一方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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