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采矿罪的构成特征 |
释义 | 非法采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主要是对全国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尤其对采矿权主体进行资格审查,颁发采矿许可证;也包括对采矿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的技术监督,防止破坏矿产资源。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在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擅自非法采矿, 一是指无采矿许可证采矿的行为,即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的行为; 二是指擅自“越界采矿”的行为,即虽持有采矿许可证,但违反采矿许可证上所批准的采矿区域、范围和权限,擅自进行采矿的行为; 三是指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如某些矿产资源;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是指在矿区乱采滥挖,使整个矿床和依据矿床设计的采矿方法受到破坏;采取采主矿弃副矿的采矿方法,使矿产不能充分合理利用;对尾矿不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损失;不按合理的顺序采矿,失去大量矿产资源;不按合理的开采方法采矿,造成资源浪费等。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一般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且经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开采后,仍故意拒不停止开采。 推荐阅读: 非法采矿罪的概念和特点 浅论非法采矿罪的犯罪构成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