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生育保险报销需要提供的材料: 1、计划生育证明(即准生证) 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即出生证)或户口簿 3、诊断证明(生产医院开的生产证明,出院时开的)、费用凭据(出院时打印的) 4、本人身份证(代办的提供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5、属异地或境外难产提供住院费用明细 6、属异地或境外剖腹产提供手术证明和费用凭据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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