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可不立案处理盗窃罪 |
释义 | 一、什么情况下可不立案处理盗窃罪 根据法律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如何认定盗窃罪的成立条件 如下认定盗窃罪的成立条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三、盗窃罪立案可以和解吗 盗窃罪立案如果盗窃数额不超过三万元就可以刑事和解。 法律网提醒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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