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两夫妻感情破裂一方不肯离婚如何处理 |
释义 | 一、两夫妻感情破裂一方不肯离婚如何处理 起诉离婚,直接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法院立案受理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传票,通知审理时间。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两夫妻感情破裂一方不肯离婚起诉需要哪些材料 一方不离婚起诉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民事诉状:起诉一方需要在法院立案时提交民事诉状,诉状需要写明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2.身份证明:起诉一方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证、结婚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3.证据材料:起诉一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对方有过错的证据等,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 三、两夫妻感情破裂一方不肯离婚起诉需要多久 1.如果起诉离婚一方不同意离,一般要是三到六个月的时间才会判决离婚。 2.若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此种情况下只能在判决之后的六个月再次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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