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现抵押权特别程序 |
释义 | 一、实现抵押权特别程序 1.实现抵押权的特别程序是指,担保物权人在担保物权受到侵害或无法实现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的程序。 2.该程序主要针对物权法等实体法中对担保物权实现而作出的程序性规定,确保了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二、适用范围及主体 1.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人包括“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2.在我国物权相关规定中,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仅限于“抵押权人”、“出质人”和“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 这意味着,只有这些特定的主体在担保物权受到侵害或无法实现时,才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三、管辖法院的确定 1.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通常采取两种方法确定: (1)由担保财产所在地管辖; (2)由担保物权登记地法院管辖。 2.《民事诉讼法》兼采上述两种地域管辖的标准,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3.对于担保物为多个物且分散在数个法院辖区内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即如果各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需要指出的是,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特别程序,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当不收取申请费用。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在实践中,一些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确实并未收取任何申请费用,这也进一步落实了法律规定的精神。 抵押权实现有疑难?法律网提供全方位法律支持,为你解答疑问、维护权益。让法律成为你生活中的坚强后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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