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选择之债的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一、选择之债的规定有哪些 选择之债的选择的规定包括: 1.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 2.选择为意思表示,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 3.当意思表示有瑕疵时,可构成选择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原因; 4.选择权为权利而非义务; 5.依选择权人的选择,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但不一定成为特定之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二、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区别 法律网提醒您,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区别是: 1.简单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的一种;选择之债的标的有数个。 2.简单之债的标的一旦无法履行,即为履行不能,产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选择之债的某一标的发生履行不能时,当事人可在其他标的中择一履行,只有在所有的标的均发生履行不能时,才发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选择之债的确定有哪些方法 选择之债的确定的方法: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从数个给付中选择一个给付作为债的标的;享有选择权的人行使选择权,从而在数个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或者其他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条 【选择权的行使方式】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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