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带责任保证期限最长约定是两年吗 |
释义 | 一、连带责任保证期限最长约定是两年吗 连带责任保证期限最长约定不是两年。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区分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1.规范的目的不同。 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民事权利的限制,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保证期间的设定基于保证制度中平衡当事人利益的考虑,避免债权人因怠于行使权利而加大保证人的风险。 规范的性质不同双方的区别在于,诉讼时效属法定期间,保证期间属约定期间。 2.起算点不同。 诉讼时效起算点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而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开始起算。 3.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属可变期间,可因一定的法定事由而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仅是胜诉权或产生抗辩权,实体权并不因此而丧失。 保证期间在性质上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除斥期间,即权利人享有某种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已过,该实体权利即告消灭,消灭的是实体上的权利。 三、确立保证期间的处理原则 在处理保证期间的问题上,存在两种主要的原则:时效从属原则和时效独立原则。 1.时效从属原则是指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或者中止的法律后果,其效力当然及于保证人,在诉讼中不单独审查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只要对债务人(即主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未完成的,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判令其承担保证责任。 2.时效独立原则则是指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或者中止的法律后果,其效力并不当然及于保证人,在诉讼中需要单独审查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对时效届满的,或者不列为共同被告,或者列为共同被告而判决其不承担保证责任。 在处理保证期间的问题上,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原则,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障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和保证人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以避免因约定不明或未约定而产生的纠纷。 关于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你还有其他疑问吗?请随时在法律网上提问,我们的法律专家将为你提供详尽的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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