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
释义 |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合同履行的先后顺序及相关抗辩权,其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是合同双方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段详细介绍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性质、与留置权的区别以及其行使的前提。 1.它是基于债权性质的相对权利,针对具体的双务合同中的反对权而言,并非绝对权利。 2.行使条件包括合同双方的债务必须来源于同一双务合同,当事人没有先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求,必须有对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行为,并且合同能够履行的客观条件得以满足。 3.同时履行抗辩权确保了合同的公平执行,让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得到均衡的保护。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理解和行使该权利的核心。 这些条件包括双方债务的来源、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对方履行状况以及履行的客观可能性。 具体来说,双方债务必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行使权利的一方无先履行义务。 若对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且合同存在履行的客观条件,则可行使抗辩权。 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框架,是判断和处理合同履行争议的基础。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的比较 1.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虽形式相似,但在法律性质和内容上存在差异。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债权性质的相对权利,仅对特定人有效,而留置权则是物权性质的绝对权利,对所有人有效。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拒绝给付可以是物或行为,而留置权通常仅限于物的给付。 4.同时履行抗辩权旨在实现合同宗旨的公平原则,侧重于合同双方义务的共同履行,而留置权则以担保债权得到清偿为目的。 这些区别对于法律实务人员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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