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宅基地转让是使用权还是所有权 |
释义 |
一、农村宅基地转让是使用权还是所有权 宅基地权利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 这种权利属于用益物权,使得使用权人可以在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并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明确指出,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这表明了宅基地权利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 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是由不同级别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1.具体到村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管理; 2.若属于多个集体经济组织,由各自的组织或村民小组管理; 3.如归乡集体所有,则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这种管理结构确保了土地使用权能够在集体组织内部有效运作。 通过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保障了“一户一宅”的原则,同时也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面积、转让、出租等进行了严格限制。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定性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其特定性,这包括严格的“一户一宅”制度,即每个农村家庭仅能拥有一块宅基地。 使用权的目的非常明确,仅限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使用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使用客体则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这种特定性是由《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并且对于宅基地的面积、转让等都有明确的要求和限制。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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