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发生撤销权的债权有什么 |
释义 | 一、不发生撤销权的债权有什么 不发生撤销权的债权包括租赁权、附有特别担保的债权、附停止条件的债权等。这些债权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是否发生取决于条件是否成就,所以债权人不享有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不发生撤销权的债权什么意思 不发生撤销权的债权即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而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法律网提醒,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三、发生撤销权的债权有什么 属于讯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1.债务人无偿赠与或遗赠财产的; 2.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 3.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的; 4.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延长履行期限的; 5.债务人放弃担保物权的; 6.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 7.债务人以明显的高价收购财产的; 8.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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