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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告为外国人需要什么材料
释义
    一、被告为外国人需要什么材料
    1、起诉前的要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如果起诉对象是外国人,原告应当持有外国人的身份证明。在国内,外国人最常见的身份证是护照,起诉时应当向法院提交外国人护照的复印件。
    此外,在起诉前,最好调查清楚所诉的外国人是否在国内。如果不幸不在国内,法院就需要通过国际公约约定的途径或通过公告送达,这会使诉讼过程十分漫长。
    2、通知应诉
    在原告将起诉状递交法院后,法院会首先询问外国人是否在国内,如果回答“不知道”或“在国内”,法院一般会以普通送达方式向外国人寄送受理通知书、起诉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等等(送达地址一般是合同落款中留下的地址)。此时,遇到诚信和守法的外国人,他主动委托律师前来应诉,送达问题可以迎刃而解,以后法院就可以向其委托的中国律师进行送达了。
    针对法院对外国人是否在国内的询问,如果原告明确回答“不在国内”或者在法院进行一次送达后没有任何回音,不幸地,原告就真正可能面临送达的困境了。
    
    二、涉外司法文书如何送达
    我国已经加入了海牙国际公约——关于各成员国司法文书送达规则的约定。中国法院可以依据海牙公约向成员国的公民送达,但除非标的额或影响非常大的案件,法院仍然习惯于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而对于不需要到外国去执行的案件,公告送达也确实比国际公约的送达简便。
    海牙公约全称《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根据公约,中国法院向缔约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件时,应先转交司法部送达给该国指定的送达机关(具体程序略),对于当事人来说,送达程序不是问题关键,关键在于送达时间,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指出,按照司法协助协定、《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或者外交途径送达司法文书,自我国有关机关(司法部)将司法文书转递受送达人所在国有关机关之日起满六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该种方式送达。这就意味着,从法院发出文书之日起可能要等待远远超过六个月才能等到是否送达的回音,而且还有不能送达的风险。而采用公告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三、如何进行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与采用其他送达方式送达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让受送达人获悉法院送达的公告内容。结合民诉法对公告送达的立法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的规定,一般做法是:
    1、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若知受送达人活动在特定的区域的,在该区域主要的公共场所采取张帖公告,若无法知道受送达人活动区域的,可通过省级以上的报纸公告。
    2、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可能的住所地、工作地、亲戚朋友聚居地张贴公告,或者采取报纸公告。
    3、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总之,选择最有利的公告送达方式,最大限度地把诉讼文书实际传送给被送达人,才能实现公告送达的目的。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被告为外国人需要什么材料的相关内容。如果起诉的被告是外国人,首先原告应当持有外国人的身份证明,其次应当确定其住所是否在国内,如果被告不在国内则可能面临送达困难等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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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8:5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