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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
释义
    一、什么是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
    1.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参与合并的原有各公司均归于消灭。两家公司的地位是平等。
    2.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经过合并,收购受企业以支付现金、发行股票或其他代价取得另外一家或几家其他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而另外一家或几家企业合并后丧失了独立的法人资格。本质就是一家公司被另一家公司收购,地位不平等,被收购的公司需要解散。
    3.控股合并就是指一家公司通过购买另一家公司的投票表决权股份,成为另一家公司的股东,来进行合并,合并以后两家公司就会变成子母公司关系。地位是不平等的,被控股的公司属于子公司,控股的公司为母公司。
    二、吸收合并的流程是怎样的
    法律网提醒您,公司吸收合并程序为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或者合并计划、股东会(大会)表决通过合并决议、签订合并合同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实施债权人的保护程序、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吸收合并的主要形式
    企业吸收合并的主要形式:
    1.母公司作为吸收合并的主体并成为存续公司,上市公司注销。
    2.上市公司作为吸收合并的主体并成为存续公司,集团公司注销。
    3.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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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0:2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