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王女士:我参加工作已有25年,一直在同一个单位。去年因身体不适休假了8个月。今年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口头通知我自动离厂。请问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有哪些规定? 百名律师团余立宁律师解答:若单位已经按规定支付了加班费,办理了社会保险,依原来《劳动法》规定,合同期满一般不支付经济补偿。但是若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应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工资低于单位平均工资的按单位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今年1月1日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同意以原劳动合同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无单位性质差异。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可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时拒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按原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经济补偿。 (记者熊辉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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