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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主要包括哪些
释义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当场处罚所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简易程序相对于一般程序而言简便快捷,有利于及时处理行政违法案件,提高行政效率,但由于其程序简单,缺乏制约,如果适用不当,容易造成对相对人的侵害,因此,我国行政处罚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即
    (1)必须违法事实确凿;
    (2)具有法定依据;
    (3)处罚的程度比较轻。即只有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在其操作上包括三项制度,即表明执法身份、事先告知并说明理由、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并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三)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水上、本市远郊区县的城镇以外地区的被处罚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可以当场交纳罚款的。
    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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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6: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