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之间是否有追偿权的规定 |
释义 | 一、担保人之间是否有追偿权的规定 担保人之间是有追偿权的规定。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担保人追偿权的范围是什么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是: 1.主债务及其利息; 2.债务人逾期履行债务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 3.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运费等清偿费用、诉讼费用等; 4.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本金利益; 5.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等。 ![]() 三、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是否存在诉讼时效 担保人的追偿权有时效限制,其诉讼时效限制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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