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举证要求是什么 |
释义 | 一、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举证要求是什么 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也就是说在医疗事故纠纷中,医疗机构需要对自己没有造成医疗事故的主张进行举证。医疗事故是指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应包括哪些内容 医疗事故赔偿应包含以下项目: 1.医疗费; 2.误工费; 3.住院伙食补助费; 4.陪护费; 5.残疾生活补助费; 6.残疾用具费; 7.丧葬费; 8.被扶养人生活费; 9.交通费; 10.住宿费;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 三、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 法律网提醒您,医疗事故赔偿之诉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即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医疗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三年之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以维护自身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才提出的,将丧失其胜诉权,其诉讼请求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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