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的举证期限是什么 |
释义 | 一、劳动仲裁的举证期限是什么 劳动仲裁的举证期限不超过十五日。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材料,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未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审理时一般不组织质证。但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并经仲裁委员会同意的除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五条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二、在劳动仲裁中需要准备哪些具体材料 在劳动仲裁中需要准备的具体材料如下: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2.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原件2份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 6.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关系证明复印件1份; 7.委托代理不收费协议原件1份; 8.律所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原件1份; 9.被申请人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1份; 10.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三、劳动仲裁上诉流程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劳动仲裁上诉流程如下: 1.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并提交起诉状; 2.法院审查后,作出受理决定的在7日内立案,作出不受理决定的在7日裁定不予受理; 3.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原告要在7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未缴的意味着自动撤诉; 4.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引用法条: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一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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