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可以由哪些人解除 |
释义 | 一、保险合同可以由哪些人解除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例外情形: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二、什么情况下常见保险合同无效 常见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况如下: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如与不具有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签定的保险合同,与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人签定的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即内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 3.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保险合同当事人受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下签定的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5.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 6.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7.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三、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权 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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