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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告如何应对行政诉讼中的撤诉申请
释义
    一、被告如何应对行政诉讼中的撤诉申请
    如果没有开庭审理,原告申请,法院可能会同意,并不需要征求被告是否同意。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如果已经开完庭,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会征求被告的意见,被告可以不同意原告撤诉,法院会作出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行政案件管辖异议怎么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被告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法律网提醒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三、行政诉讼管辖如何界定
    行政诉讼管辖界定的方法是: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十九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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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7:4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