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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需提交哪些材料
释义
    一、财产分割协议公证需提交哪些材料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需提交的材料: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权证明;申请公证的文书;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等。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对于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规定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的,当事人可以不提交,但应当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
    二、财产分割协议有哪些内容
    财产分割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5.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6.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三、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流程
    1.双方必须共同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
    2.当事人将准备所需要的材料交给公证员审查,公证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夫妻签字确认。
    3.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离婚财产协议的内容进行提问,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接谈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引用法条:
    [1]《公证程序规则》第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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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3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