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制售伪劣商品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要求 |
释义 | 一、制售伪劣商品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要求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制售伪劣商品罪的追诉时效 法律网提醒您,制售伪劣商品罪的追诉时效一般是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三、制售伪劣商品罪多久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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