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企业解散的程序都有什么 |
释义 | 一、合伙企业解散的程序都有什么 合伙企业解散的程序都是: 1.确定解散事由:合伙企业出现解散事由,如严重亏损、不可抗力等。 2.成立清算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告知其申报债权的期限。 4.进行清算:清算组清理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债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全体合伙人或者人民法院。 5.制定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全体合伙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6.注销登记:清算组将清算报告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7.公告企业终止:清算组发布公告,宣布企业终止经营。 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的方式 法律网提醒您,我国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有: 1.货币出资; 2.实物出资; 3.知识产权或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权利出资; 4.劳务出资。 而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方式,除了不能以劳务出资之外,其他三种出资方式都可以。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 三、设立合伙企业的程序 设立合伙企业的程序如下: 1.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合伙协议等文件; 3.符合条件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法律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引用法条: [1]《合伙企业法》第一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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