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由谁来负责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
释义 | 一、应由谁来负责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1.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3.无权代理未经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代理人的资质是什么 代理人的资质,具体如下: 1.有被代理人或授权单位的书面授权,或者契约约定代理的范围、期限等; 2.需具备一定的资格和相关的技能; 3.代理人依其代理对象之多寡可分为专属代理人与普通代理人。 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代理适用范围】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三、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权限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如下: 1.代为承认部分或者全部诉讼请求; 2.代为放弃、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 3.代为和解; 4.代为反诉; 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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