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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于窃取商业机密的定性有何具体的标准规定
释义
    一、对于窃取商业机密的定性有何具体的标准规定
    对于窃取商业机密的定性具体的标准规定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所谓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所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如果将该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构成双重侵权;倘若第三人从侵权人那里获悉了商业秘密而将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二、商业机密的特点
    法律网提醒您,商业秘密有三个特征:
    1.秘密性: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公众难已知悉。
    2.非物质性:该商业秘密属于智力成果的一种。
    3.商业价值性:具有现实或者潜在的价值,给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三、窃取商业机密构成什么罪名
    窃取商业机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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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2:2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