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对于房产抵押是否存在权属转变的规定 |
释义 | 一、民法典对于房产抵押是否存在权属转变的规定 房产抵押不是权属转移。房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为进行房产抵押登记应提交哪些文件 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 三、房产抵押登记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进行房产抵押登记,需要遵照以下程序进行: 1.进行抵押登记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先向登记机关进行申请。 2.登记机关受理申请。登记机关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 3.登记机关进行审核。 4.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 5.登记机关收费发证。 (1)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2)将已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抵押当事人(由抵押当事人凭回执、身份证明及交费凭证领取)。 6.登记机关立卷归档。登记机关按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的档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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