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是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要条件之一 |
释义 | 一、哪些是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要条件之一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谁承担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费用 代位权诉讼的必要费用,是由债务人承担的。债权人之所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是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债权人为行使代位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 三、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法律网提醒您,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两者最主要的区别是行使条件不同,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行使的。而撤销权是在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时,撤销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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