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中有哪些约定不具备效力 |
释义 | 一、离婚协议中有哪些约定不具备效力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并不是都有效,这些约定是无效的: 1.离婚后对方不允许再婚; 2.再婚后不允许要子女; 3.约定18岁以后的抚养费; 4.协议中约定其他人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协议的效力具有哪些特征 离婚协议的效力具有的特征:只对婚姻当事人双方有效;具有特殊性效力,不同于一般的合同等。离婚协议只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离婚;离婚协议的内容包括了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夫妻双方都签字并注明了日期;双方共同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有效。 ![]() 三、离婚协议书用按手印吗 法律网提醒您,离婚协议书不一定要按手印。只要夫妻双方均有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可以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双方确定了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后,表示双方达成了意思表示一致,应当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进行签字确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离婚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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